易制爆危化品丢失或被盗报告制度
日期:2026-01-14 13:21:48  发布人:waiyu  浏览量:0

第一条 依据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第154号)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剧毒、易制爆化学品丢失、被盗或流散、泄漏等情况,应当立即向学院负责人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报告。同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。‌‌

第三条 报告需在事件发生后立即进行,确保信息及时传递。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化学品品种、数量、可能原因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。

第四条 报告流程为:现场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应首先向公安机关电话或书面报告,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,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,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应急管理、生态环境、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,协同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。

第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信息系统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或未及时报告丢失、被盗等情况的,公安机关可依据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,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。

报告电话:

实验室负责人:18301813895

后勤保卫处:60675958-1040

公安派出所:5958880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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